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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业务所属地填写方法:
以户口簿地址为准。
1.当事人应该向当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2.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没有什么关系,不会影响找工作和领失业保险金等.户口页上有公章地址是户口登记地,户口类型在户主页上有农业非农业失业登记是拿着单位给的失业登记证,去工作单位或者确切说是你参保所在地的社保局办理
进去微信支付界面,点击城市服务,然后点击社保——进去社保之后,点击电子社保卡->卡面服务——进去卡面服务之后,点击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进去之后,点击申领失业补助金——以填写失业补助金参保地,参保地就是我们工作单位的地点,根据需要填写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凡是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都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来保障自己最根本的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就业失业证在哪里办理
失业证可以在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证。
失业证办理需要以下条件:
1、新成长劳动者。包括应届职业学校毕业生、技工学校的城镇户口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结业人员,已过派遣期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2、已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就业转失业人员;
3、有就业要求的“农转非”人员和外地户口迁入人员;
4、有就业要求的其他社会闲散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失业证办理流程:
1、各类人员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学校、单位等出具领取失业证的证明;
2、到街道办证大厅一楼出具有关的证件、证明,经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批、盖章、办理失业证;
3、失业证迁街的须到原所属区街办理失业人员关系转移介绍信,收回原失业证,再带1—4项证件到本街道办理。
综上所述,我国每年新增大量的就业人员,也会产生一些失业人员。人们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暂时没有工作的,可以到当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登记失业领取失业证。有了这个证件,就可以合法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月领取一定数额的失业金。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就业失业证在当地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社区社会组织工作人员递交上述材料,并填写《个人终止就业登记表》;
2、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核实,对资料齐全者申报失业登记,并将其个人信息即时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备案;
3、社会组织指定负责人签署意见递交社区审核盖章;
4、社会组织留存所需材料复印近;
5、社会组织经办人接件起6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递交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复核,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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