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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宣誓主体:
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结合我国《宪法》规定,宣誓制度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对象:
1、国家主席、副主席;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3、国务院总理及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4、中央军委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自治州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镇长副镇长、乡长副乡长;
7、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8、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和专门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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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公职人员。
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并领取相应报酬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国有企业单位,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特别指出的是,中国***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是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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