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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包含:
1、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2、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3、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4、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小区公共区域被占用找谁投诉
小区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任何业主不得侵占,如果个别业主侵占公共绿地,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如果个别业主拒绝业主委员会的要求,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包含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以及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严格地讲,共有部分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两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和其它已计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如门厅、楼梯、走廊、设备间等功能区域,后者是指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设备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已列入住宅小区详细规划要求配置的非营业性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包括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的道路、供水、供电(含一户一表)、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信报箱、电信、路灯、防盗(含每户或单元保安门)、绿化、环卫、排污、排水、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停车库(棚)、锅炉房、水泵房、派出所、居委会、公厕、垃圾转运站、围墙等,但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除外。
共用部分,因服务于整幢物业,具有配套与服务于整幢物业的功能,不具有独立性,它只能随专用部位出售给业主,因而形成业主共用。在开发商将整幢物业售出后,物业所有的共用部位即已出售给各个业主,由我们全体业主共同拥有这些物业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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